严防非法集资 2017看好钱袋子
非法集资无处不在 2017看好自己的钱袋子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因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涉及广大社会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如果因资金运用不当导致无法清偿投资回报债务,则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从律师实务角度来说,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金融活动,必须找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审批程序,否则该金融活动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回报许诺
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均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即通常所谓的“保底条款”。发行债券、存单及其类似集资活动,从性质上说允许约定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而发行股票、投资基金证券及其类似集资活动,从性质上说不允许约定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非法集资行为的回报许诺不一定表现为货币形式,一些地方出现的“过年卡”、“某歌星俱乐部”、“公园年票”等非法集资案件、参加明星歌友会的机会、超值旅游服务等不同形式,可见,回报许诺的形式并不影响非法集资的认定。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前文已述,非法集资的概念往往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这是因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往往欠缺投资知识,不了解投资活动的规律,不能鉴别集资活动的合法性,牵涉人数范围较广,而该些社会公众又往往难以承担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损失风险,因此对该些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具有较大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而针对特定对象的集资,因为该些特定对象往往指一些区别于社会公众,具备较为完善的投资理性和投资知识,具有强大资金实力,较能抵御和承受投资风险的投资人,牵涉集资对象人数较少,比如机构投资者。因此针对特定对象的集资一般不认为是非法集资,而是作为一般民事纠纷处理。。但是应该承认的是,针对特定对象和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区分标准并非泾渭分明,比如企业向企业职工举债,尽管从一般意义上说,企业职工属于特定对象,但是上述行为仍属于非法集资。一般来说,如果集资者通过公共媒体或其他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形式对集资产品进行营销宣传,则监管部门倾向于认为其属于对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如国家工商局1996年12月30日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性质
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注册一个合法的投资公司或其它类型的合法公司,也会投资一个项目特别是现阶段的主要国家产业政府有关的生物或是环保项目,或是互联网+等有关的媒质来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有的公司还会跟当事人签订各种合法形式的合同,或是返利到一度程度时,公司跑路,导致钱财丧尽。现阶段非法集资的数额特别巨大,影响非常的久远,形式新活,使人防不胜防,但最终还是一点,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只要利息一般超过银行利息四倍以上的时候,就要小心受骗了,一切尽因贪利而起,你看中的是利息,它看中的是你辛苦一辈子赚来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