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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 再审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463人看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5民终407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5民终40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诉请归还房款的前提是房屋买卖被确认合同有效后,而本案两审均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买方刘xx),法院也未向申请人释明,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未作出确认前即认定时效起算、届满,是错误的。

本案一审诉请包括“确认违法出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或者退还房款”,两项选择性诉请能否支持的前提是,必须先对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只有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法作出认定后,才能确定是返还房屋还是退还房款,也才能确定什么时间返还房屋还是退还房款。

案涉房屋的买受人为刘xx,而申请再审人未将其列为被告,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必须将其列为被告,才能查明房屋买卖的基础事实情况,才能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故,案涉房屋买受人是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刘xx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申请再审人释明追加刘xx为被告,并告知不追加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本案两审均未依职权追加或依法释明,致使本案基础事实未查清。

两审法院未查明本案基础事实,未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即认定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是明显违法的、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案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刘xx,两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也未依法释明,并在未查明本案基础事实的前提下,即认定本案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故,请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杨XX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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