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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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分部分项验收纠纷 代理词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工程建筑 |698人看过


 

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卢xx、杨xx的委托及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与被上诉人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经阅卷、庭审及仔细分析证据材料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施工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只能“依法参照”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

被上诉人无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无效。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才可要求参照施工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

二、法定的“分部分项验收合格”条件未具备,被上诉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一)被上诉人未依法设立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根本无法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被上诉人没有施工资质,本身对施工的质量就难以保障,案涉工程为砖混结构对工程质量也有更高的要求。案涉工程的地下一层及地上一、二层的施工中,被上诉人指派的技术员无相应资质证书。案涉工程地上三层以上的施工,被上诉人施工中存在诸多问题,甚至连没有资质的技术员也不再指派,致使案涉工程的质量客观上无法保障

    因此,无施工资质的被上诉人,施工中未依法安排技术人员,工程质量客观上不能保证,难以合格。

(二)被上诉仅向一个业主代表(上诉人卢xx)提出了验收申请,并未向其他二个业主代表提出验收。

   案涉工程由卢xx、卢x、杨xx三名村民代表96户业主,任何一个人也不能单独代表全体业主三人完全按全体业主的意志共同履行职责。一审庭审笔录客观反映出,被上诉人仅向卢宗魁提出所谓的验收申请,其他业主代表卢x、杨xx并未收到验收申请。

   因此,被上诉人仅向一个业主代表提出的验收申请,不能产申请验收的法律效力。

(三)被上诉人要求验收的是案涉工程4-5层,而不是3-4层。

被上诉人诉状陈述,“现在8层楼已经建到第6层”,实际案涉房屋仅进行到了地上4层。被上诉人虽然向上诉人提出过进行验收,但其要求验收的是4-5层,包括了尚未施工的第5层。

故,被上诉人要求验收未施工的4-5层,客观上不能实现。

(四)被上诉人未按图纸施工,擅自变更主体设计,施工面积严重少于图纸设计面积。

   一审庭审笔录中被上诉人陈述:“地下室461.2㎡,第一层428.77㎡,第2-3层469.28㎡,第4-7层463.19㎡”。

   然而,双方共同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的每层的面积均为485.32.

    被上诉人未按图纸施工,并造成建筑面积大量缩减,不但违约更是对工程设计的重大擅自变更,是不具备验收条件的。

(五)回填系案涉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被上诉人未依约回填,基础主体工程未完工。

    土方回填是基础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标准回填是地基质量的保证。一审庭审笔录清晰反映出,被上诉人应根据图纸,按“二八灰”等标准回填1.5米至2米,而被上诉人未回填的主要原因却是“上诉人也不加价”。

   因此,案涉工程的地下基础尚未完成,又如何能去进行地上工程的验收?

   综上,被上诉人所称的已经验收,依法、依约不能成立。

三、施工合同约定“主体建好第二层结第一层的60%”的前提基础是,被上诉人能按约完成“主体”和“完工”,这是对完成整体工程付款进度的约定,而不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约定。

   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工程造价810/㎡以及“主体建好第二层结第一层的60%的前提是,被上诉人“按施工图纸施工,按图纸验收”,并完成“主体”和“完工”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体建好第二层结第一层的60%”,是对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下,对工程款支付进度的约定,而不是对主体工程造价的约定。

鉴于,被上诉人客观上不能保证工程质量,严重拖期亦不能完工等,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具备,要求支付的数额不确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实施的案涉工程依法依约不具备验收条件,不能验收的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张的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也未成就,上诉人依法可拒付工程款。

以上代理意见请采纳!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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