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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驰名商标无效宣告诉讼 代理意见提纲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9日|分类:知识产权 |792人看过


代理意见

一、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不近似。

(一)标识不近似

诉争商标“GJ”与引证商标一“GN”,音形义存在显著区别,并且诉争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二不是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GJ”与引证商标二“GN及图”,音形义存在明显的巨大差别,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二)引证商标非驰名

1、申请时未驰名

2011年诉争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一非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有时效性的,不能据2007年系驰名商标,而直接认定2011年时的状态也系驰名,若第三人未依法充分重新举证,则不能认定驰名。

   引证商标二,自始即不是驰名商标。

2、相关荣誉证书,系非官方社会组织颁发的,不具有权威性,不能客观反映引证商标的真实情况。

3、有推广合同等,不等于推广了,第三人应依法就推广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情况依法举证。

二、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适用的产品不类似。

   诉争商标适用的产品类别主要包括插头、插座、电开关等,引证商标适用的产品类别主要包括“贵金属电气插头”等,贵金属电气插头明显不用于原告适用的普通塑料插头插座。

三、     原告依法经营、合法使用诉争商标,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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