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一、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不近似。
(一)标识不近似
诉争商标“GJ”与引证商标一“GN”,音形义存在显著区别,并且诉争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二不是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GJ”与引证商标二“GN及图”,音形义存在明显的巨大差别,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二)引证商标非驰名
1、申请时未驰名
2011年诉争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一非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有时效性的,不能据2007年系驰名商标,而直接认定2011年时的状态也系驰名,若第三人未依法充分重新举证,则不能认定驰名。
引证商标二,自始即不是驰名商标。
2、相关荣誉证书,系非官方社会组织颁发的,不具有权威性,不能客观反映引证商标的真实情况。
3、有推广合同等,不等于推广了,第三人应依法就推广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情况依法举证。
二、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适用的产品不类似。
诉争商标适用的产品类别主要包括插头、插座、电开关等,引证商标适用的产品类别主要包括“贵金属电气插头”等,贵金属电气插头明显不用于原告适用的普通塑料插头插座。
三、 原告依法经营、合法使用诉争商标,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