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阳律师

  • 执业资质:11306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土地纠纷上诉状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1日|分类:法律顾问 |544人看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x,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沧州市南皮县寨子镇肖桥村471号,身份证号码13292819551103451X,联系电话: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xx,女,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南皮县寨子镇肖桥村。

  上诉人因不服南皮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冀0927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承包的3亩土地中,其中的1.1亩没有合法权源,还有0.9亩为“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一审法院对前述基本事实均认定错误。

  (一)被上诉人称在“长地头”享有2.2亩承包地,实际上其中的1.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归被上诉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长地头”享有2.2亩的承包地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称在“长地头”享有2.2亩承包地。然而,肖桥村委会在该处仅向其发包了1.1亩承包地(三类地);对于被上诉人诉称的在“长地头”的其他1.1亩承包地,不能提供合法的权源,也不能说明合理有效的流转过程。

  故,被上诉人对用于互换的“长地头”1.1亩承包地没有处分权,属于无权处分,其也自然不能互换获得上诉人的1.1亩承包地。即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向上诉人退还在“张家坟”的承包地1.1亩。

  (二)被上诉人提供互换的土地,包括0.9亩“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村委会未同意互换等,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该0.9亩土地互换有效。

  被上诉人在“十五亩”享有0.7亩河滩地,在“小候东”享有0.2亩闲产地,被上诉人用此0.9亩土地与上诉人进行相应面积承包土地的互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河滩地、闲产地均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经村委会同意等,流转无效。

  故,被上诉人未经肖桥村委会同意,以0.9亩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与上诉人相应面积的承包地,进行不对等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互换,应确认互换无效。

  二、双方自2000年始进行了部分土地互换,但至2006年口头互换合同已解除或再次互换换回了各自土地,一审法院认定互换继续有效错误。

  2001年,经被上诉人申请,且被上诉人多次向上诉人强调为了耕种方便,双方换耕土地两年,期满后被上诉人也就随子女进城居住,换耕结束。虽然上诉人的土地地力较好,离家距离也近,但考虑到同族关系,且仅换耕两年,就同意了被上诉人的换耕请求。

  经上诉人多次催促,2006年双方互换合同解除,各自耕种互换前的土地。由于上诉人不在肖桥村居住,同时修路通过上诉人的土地占地补偿款可观等,被上诉人屡次预强占上诉人的土地。

  2013年1月27日,上诉人依法将案涉土地出租给梁长星、杨印潭使用。两年租赁期限内,梁长星、杨印潭在土地上进行苗木嫁接。

  故,自2006年始双方实际上已经解除了土地互换合同,上诉人也一直耕种、管理“张家坟”的3.1亩承包土地。被上诉人无权再以2006年前的互换干预上诉人的合法承包经营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诉称的“长地头”1.1亩承包地权属没有查清,没有对0.9亩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流转依法进行认定等,致使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故,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肖xx

  2016年7月1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