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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与C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燕飞|时间:2020年06月20日|1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与C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达中民终字第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上诉人A、B与被上诉人C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4)宣汉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A、B未预交上诉费用,法院分别向上诉人送达了限期缴费通知书,上诉人A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上诉人B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法院同意缓交一个月,缓交期满上诉人A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A、B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A
审判员 郭 力
审判员 刘全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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