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斌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647221352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楼上房屋漏水致家中被淹却迟迟不赔偿,黄律师助当事人追回赔偿10万余元。

发布者:黄佳斌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4日 2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鄂01民终1823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男,19**12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男,19**1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女,19**9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熊**、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1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何*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熊**、曹*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何*发现房屋遭受损失时,房屋就处于目前的状态,一审判决认定何*在损失发生后放任下水道堵塞不进行疏通,至今不修理,导致损失扩大,并判令何*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明显与事实不符。二、一审判决支持熊**观点无证据支撑。三、何*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何*的房屋漏水系熊**导致,一审法院判决何*承担一半责任实属不公。

**、曹*辩称,请求驳回上诉,*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熊**、曹*赔偿何*经济损失共计108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91.5元(利息以108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91220日起暂计算至2020119日止,实际计算至该赔偿款全部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熊**、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熊**、曹*系夫妻关系。何*、熊**分别系武汉市黄陂区******馨苑小区**11号、2号业主,二人为楼上楼下相邻关系。20**年何*关闭家中水电外出工作未在该房屋中居住。熊**陈述2018年何*的外甥在何*房屋中住过一段时间。2018年何*发现家中有渗水,遂告知熊**2019年春节期间,该栋房屋三楼的住户电话告知何*其房屋中有水流声。何*才回家查看,发现房屋内客厅、卧室、阳台、厨房及卫生间等遍地污水、淤泥,天花板吊顶、墙壁均出现脱落,屋内所有家具、电器均被污水浸泡,全部毁损。于是何*认为其房屋进水系熊***修水管不当造成,其多次找熊**进行协商赔偿事宜,但何*至今未对毁损的房屋进行*修。20191019日,熊**向何*出具其书写的《赔偿款》,内容:**馨苑**一单元101户与201户系上下楼业主关系,因201户业主破坏厨房生活下水排水沉水弯,被认为击穿,导致101户业主全屋精装与购置物全部报废,所造成的直接经济138000元。20191019日,经双方协商,201户、101户业主同意私下解决,同意两个月内(20191019日至20191219日)赔偿101户业主108000元。熊**在赔偿签字人处签字。此协议签订后,熊**未履行,故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诉讼过程中,曹*认为其与熊**系夫妻关系,要求参加诉讼,何*亦认为201号房屋系熊**、曹*共同财产,曹*也应当承担责任,也同意曹*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同时双方均同意对何*房屋进水的原因、房屋进水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评估。熊**提出书面鉴定、评估申请。2020629日,广东XX公司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后进行了勘查后向一审法院作出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函:根据贵院提供的相关资料,我司无法对何*家庭房屋漏水的原因遭受财产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因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何*房屋现有损坏是否全是厨房排水管漏水造成,还是与何*长期无人居住、导致霉变有关。由于何*房屋多年未有居住,现有检测方法难以从技术层面对以上两种因素及比例进行区别,故无法对委托事项进行受理,并将鉴定资料退回一审法院。2020827日,一审法院向熊**发出通知,限期继续申请鉴定和评估,将退案函送达给熊**、曹*。熊**、曹*在收到一审法院通知书后,认为本案应当追加三楼及以上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继续申请鉴定、评估。一审庭审中,针对熊**、曹*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向何*释明,是否追加三楼及以上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如一审法院依法追加是否对三楼及以上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诉讼请求。何*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说明,不申请追加,也不向三楼以上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另查明:为了查证何*所述房屋进水的原因,一审法院向何*、熊**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物业公司管理水电工程的冯X证实何*房屋长期无人居住,进水的原因系熊**房屋厨房堵塞,熊***修过程中击穿厨房下水道沉水弯的盖板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下水道系共用设施,业主均负有管理义务,何*家中下水道堵塞是因住户排污不当造成,何*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何*家中长期无人居住管理,在损失发生后,何*放任下水道堵塞不进行疏通,至今也不修理,延误了疏通时间,物品浸水时间延长,相应损失亦会加剧,何*对损失的扩大需承担相应责任;因何*未起诉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一审法院无法查明物业公司在发现下水道堵塞后是否有及时通知楼上业主停止使用下水道,不能证明楼上业主对何*家中损失的扩大是否需承担责任,相应责任后果仍应由何*予以承担。何*家中财物损失未经鉴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因下水道堵塞造成的财物损失,何*和熊**多次进行协商,同时根据何*和曹*的陈述,曹*应当知晓双方协商了赔偿事宜。因何*原因加剧的损失扩大金额不能确定,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何*家中因延误疏通及可能因未及时通知其他业主停止用水所造成的损失扩大的金额为540000(108000元×50%),此款应由何*自行负担。

因下水道堵塞原因无法鉴定,且因下水道堵塞并非一日所能形成,在熊**不再继续申请鉴定和评估;何*不申请追加三楼以上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的前提下,在熊**、曹*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前提下,根据法律推定二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一审法院向二人居所物业公司调查何*房屋进水的原因有熊***修厨房堵塞的下水道不当所致,故熊**、曹*应承担何*余下损失,即由熊**、曹*赔偿何*损失54000元(108000元×50%)。何*与熊**签订的赔偿协议,虽然无法证实协议是否公平,但熊**、曹*还是愿意对何*的厨房损失进行*修,且何*房屋确因进水造成了损失,则双方协商赔偿108000元的数额可以作为评定何*损失的参考。何*房屋受损至今未修复,则何*主张赔偿利息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熊**、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因房屋进水遭受损失54000元;二、驳回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4元,由何*负担617元,由熊**、曹*负担617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赔偿款》的约定及一审法院对物业管理公司水电工程工作人员的调查情况可知,何*房屋渗水系熊***修厨房下水道沉水弯所致,熊**、曹*应当对房屋漏水问题造成的损失向何*承担赔偿责任。熊**辩称其签署该《赔偿款》系被胁迫且意识不清醒,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赔偿款》应视为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应按照《赔偿款》的约定向何*赔偿损失108000元。熊**对何*房屋所受损失是否全由其厨房下水道沉水弯漏水导致有异议,并在一审程序中申请鉴定,但在第一次鉴定被退回后,一审法院限期熊**继续申请鉴定,熊**予以拒绝,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明,则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辩称何*自身对涉案房屋损失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亦依据不足,故何*主张熊**、曹*应依照《赔偿款》的约定赔偿108000元的上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何*要求熊**、曹*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何*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持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熊**、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因房屋进水遭受损失10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4元,由何*负担4元,由熊**、曹*负担123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何*负担4元,由熊**、曹*负担12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黄佳斌律师 已认证
  • 13647221352
  •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31次 (优于95.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1次 (优于96.4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105分 (优于97.4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1篇 (优于97.72%的律师)

版权所有:黄佳斌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7694 昨日访问量:3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