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造成他人损害 | 自身遭受损害 | 给用人单位/雇主造成损害, | |
劳动关系 | 由用人单位承担期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最高院人损解释第三条】 (只审查工伤认定条件,不考虑过失) | 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主张赔偿: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
特殊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不论上述哪种情况,程序上均应先仲裁【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
劳务关系 |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收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 现行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参照致他人损害的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