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军律师

  • 执业资质:1140120**********

  • 执业机构: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发布者:刘永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8日|分类:侵权 |714人看过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造成他人损害

自身遭受损害

给用人单位/雇主造成损害,

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承担期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最高院人损解释第三条】

(只审查工伤认定条件,不考虑过失)

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主张赔偿: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

 

特殊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不论上述哪种情况,程序上均应先仲裁【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劳务关系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收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现行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参照致他人损害的规定予以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