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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东升|时间:2021年01月18日|2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秦X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83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X某,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宁市。曾因盗窃,于2014年8月1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XX,广东XX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X某及其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秦X某途经东莞市厚街镇宝屯社区金丰XX通讯手机店时,心生歹念,蓄意盗窃该店柜台内的手机。秦X某趁该店被害人刘XX不注意,蹲下身体慢慢靠近该店门口附近的柜台,后打开柜台门盗取三部VIVO牌手机(总价值7150元)时被刘发现,秦得手后立即逃跑。后刘X上并控制秦,从秦身上起回被盗的三部手机,并报警。

  以上事实,被告人秦X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做出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该事实有收据、谅解书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X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X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秦X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秦X某对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犯罪未遂;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做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家庭情况困难,系家庭唯一劳动力;5.建议对被告人在六个月以内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秦X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在以上法定刑内量刑;其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在本案中又犯盗窃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X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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