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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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卢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保华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XX,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福建XX律师。
被告卢XX,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
被告吕XX,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
原告林XX与被告卢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XX、吕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X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于2010年10月份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173000元,2010年12月30日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兹向林XX借款人民币现金壹拾柒万叁仟元正。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嗣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吕XX与卢XX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属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吕XX应当共同向原告偿还上述债务。现请求:1、判令被告卢XX、吕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3000元;2、判令被告卢XX、吕XX支付原告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卢XX、吕XX应诉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10月起,被告卢XX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73000元,2010年12月20日双方对借款进行计算,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另查明,被告卢XX与被告吕XX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省内婚姻历史查询1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卢XX陆续向原告林XX借款合计人民币173000元,有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卢XX应予偿还。被告卢XX、吕XX系夫妻关系,被告卢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XX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吕XX应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催告后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XX、吕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XX、吕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XX借款本金人民币173000元。
二、被告卢XX、吕XX应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林XX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80元,由被告卢XX、吕XX负担。
被告卢XX、吕XX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保华律师,毕业于福建农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律师执业已有6年,在执业过程中秉持“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认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三明
  • 执业单位:福建一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