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仕强|时间:2021年12月22日|2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于2021年3月18日19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售楼部门前,利用被害人马XX遗留在车上的钥匙,盗窃得被害人马XX停放在该处的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12元。破案后,缴回摩托车归还被害人马XX。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马XX的陈述,被告人张X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
之规定,其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张X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被告人张X是初犯、偶犯,其法律意识淡薄,是一时冲动作案,作案情节显著较轻,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少,并且认罪认罚,家人愿意积极协助交纳罚金,应当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张X妻子罹患乳腺癌,无法参加工作并需经常到医院进行治疗,需要治疗费用和家人的照料,因此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裁判分析过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的家庭情况较为困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犯罪无关,其家庭因素不属从轻处罚的事由,故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扣押于江门市某局新会分局被告人张X的物品由该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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