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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仕强|时间:2020年06月26日|2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XX0705刑初58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曾用名A,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司机,住西充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于2016年7月16日22时许,驾驶渝B×××××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江门市新会区XX往会城方向行驶,当行至大泽镇莲塘美成XX实施左转弯时,与由A醉酒(酒精定量检测为397.93mg/100ml)驾驶的从江门市新会区XX往开平方向行驶的XX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A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在禁止转弯的路口实施左转弯及机动车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A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110报警记录、情况说明,证人A的证言,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解剖尸体通知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驾驶证、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称量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A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A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并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保险公司赔付人民币50余万元),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有自首情节,被害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过错,在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款项之外额外支付3万元赔偿金,得到谅解,确有悔罪态度,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A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A人民陪审员  B人民陪审员  C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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