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俊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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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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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租赁场所内购置麻将机的开设赌场案

发布者:蔡俊芳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蔡俊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自2015年7月至8月,在其租赁的本市文迁路XXX号房屋内,放置3张麻将桌,以“晃晃麻将”的形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每副牌向赢家抽取人民币2元台费进行抽头。同年9月起因公安机关加强检查而暂停营业。2015年12月起,被告人何某某又在该处放置4张麻将桌,以上述方式继续开设赌场。2016年2月24日,公安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进行“晃晃麻将”赌博的参赌人员19名及被告人何某某,并现场缴获相应赌具及赌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邵某某、丁某、周某某、包某某、狄某某、芮某某、王某甲、鲍某某、廖某、李某某、季甲、季某乙、刘某、黄某某、夏某某、童某某、吴某某、王某乙、易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及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由其家属帮助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
二、缴获的赌资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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