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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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布者:朱国明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591人看过

1、借贷的事实不清或者是认定不当。比如说,只有转账记录的、没有借条的,或者说转账记录、借条虽然都有,但是双方资金往来及其频繁、数额巨大,没有办法形成一个对应的关系,还有现金交易的,没有证据,还有就是我取款了,有取款的单据,但是没有交付的其他证据;或者是大额的现金交付,当事人的陈述明显不符合常识、常理,比如说一个晚上,一个人拿着大几十万的现金,孤孤单单地一个人打的跑到茶楼里交付,他的陈述明显地不符合常理。

2、借款的本金认定有误。主要是体现在用隐蔽的方式扣除利息没有审查出来。

3、实际借款人认定不当。主要是体现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混在一起,包括一些项目部或者是项目部的负责人,或者盖着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等等。

4、对于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担保纠纷、债权转让纠纷、追偿权纠纷等,在证据审查方面不细,该查的没有查,最后出现了误判。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程序上的问题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审理这些案件,怎么审,跟大家交流一下几点想法和建议。

对于现金交付的部分,还是应当根据款项的来源、支付的凭证、支付的能力、交易的习惯、金额大小、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经过的细节等等这些因素,来综合地判断是不是存在借贷关系、到底借了多少,讲了这么多,实际上就是你钱怎么来的,你怎么交的,你们的关系习惯会不会这样交,要求我们要综合判断。  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省高院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人本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事实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拘传也是传唤的方式之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们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省高院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细节、交易习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亲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对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还是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来确定借款本金。借条是一千万,银行明细反映转了八百万,还有两百万怎么搞的,说是现金交付,查不清楚,那我们只能按照八百万来确定你的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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