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办理退费须提供下列材料:
(1)退费表;
(2)已生效的裁定书或判决书(需加盖生效章)的复印件1份,原件一并带来核对;
(3)法院预收诉讼费收据的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一并带来核对;
(5)本人开具的收条,或被委托人开具的收条;
(6)退诉讼费款项汇入的个人存折帐号或卡号、开户银行名称(汇入的个人名称必须与裁定书上的原被告方名称一致);
(7)如非本人收款的,须提供原收款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有效公证机关公证),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个人存折帐号或卡号。
人民法院退诉讼费一般流程
一、 向本院申请退取诉讼费的, 退费申请人应提供
(1)预交诉讼费的收据(红联)及复印件。
(2)退费申请书。
(3)退费委托书两份。
(4)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5)领取退费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6)退费单位收据(当事人是个人的可不提供)
二、 立案庭对上述文书审查无误后,出具“退费通知单”。退款领取人凭此单和该单位的正式收据(公民持个人身份证)到本院财务室领取退款。财务室退款后开具一式三联退款收据,第一联(红色)由退款人保存,第二联(蓝色)交本院案件承办人存档,第三联(淡紫色)交审判流程管理组存查。
三、 凡未在判决书(裁定书)中载明退费情形的,诉讼费不予退还,如确属判决项中遗漏对诉讼费的承担,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补正后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四、 下列情况请予以注意:
1、 判决承担给付义务的上诉人,本院不向其退诉讼费。该上诉人履行给付义务完毕后,可持执行法院已履行完毕证明和对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证明,来本院申请退多交的诉讼费,也可由对方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请求我院协助办理退费手续,将该款抵扣义务人应给付的款项。
2、 未能足额交纳二审诉讼费的,退费额依实际情况确定。
3、 二审判决承担给付义务的一方并非是上诉人的,不向上诉人退二审诉讼费。上诉人可将此款计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中。
4、 当事人双方上诉,预交了多份上诉费的,判决承担诉讼费的一方未交纳上诉费或未足额交纳的,暂不办退费手续,待其交纳或补足后,再向其他上诉人退费,也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