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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法律风险

发布者:谭鹏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2695人看过

在工作中,作为员工时常会为工作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有些员工没有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以自己的名义,且并未以书面的形式向第三人透露自己是受公司的授权而履行的是职务,往往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员工往往会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下面举一个常见的例子。

某公司的员工受公司老板的口头指示需要为公司租赁一场地,员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口头对房东说,他是替公司所租,实际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员工与房东。此后,房租未支付。房东将员工起诉。

以上案例,员工是很难认定自己是职务行为。他首先须对抗的是房东以不知情他是代表公司,至于员工是否获利并不影响法律关系。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是严格遵照缔约合同时的合同双方,无特殊情况下,此案是很难认定员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顾名思义职工经公司的授权或者职责所予以的权利对内或者对外发生的行为。员工在对外发生的法律行为,一定要释明自身的身份,以及有相应的授权,且最好不要以个人的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公司的业务一定要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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