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姗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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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丢了也别慌,不会那么轻易狗带

作者:杜姗姗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2次举报
2017-05-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中对未经核实的复印件,并没有完全否定其证明效力,而是对其证明效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仔细推敲,我们就可以得出,即使是无法与原件核对或遭到对方异议的复印件,只要严格按照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进行查证,仍可以被采信。

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是:第一,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第二,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能查证属实;第三,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事实的某一方面有客观的联系;第四,各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内容和形式均一致;第五,各间接证据得出得结论都是肯定的,并且具有唯一性,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

对于复印件证明效力的确定,必须要结合证据与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复印件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明体系,具有证明优势的高度盖然性后,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官自由心证的确认,复印件就能够具有相当于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当然尽量不要丢失原件,如果丢了,也还是要勇敢、淡定,万一可以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万一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呢?梦想总要有的,万一有惊喜呢

本人聚焦民商事案件,涉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不当得利,抚养权,民间借贷,建筑工程,买卖合同纠纷,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参与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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