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具有准物权性质。所谓排污权,其内涵是排污主体根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在正常生产活动中利用环境容量资源的吸收容纳能力排放污染物,从而通过生产的顺利进行而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权利。其实质是对富余的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不动产用益物权。具体表现为,以行政许可的形式将环境容量分割为排污指标,以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加以实现,其实质是支付合理价格取得排污权的企业对环境容量的排他性使用权,且能够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为此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排污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同时经过行政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权属明晰,能够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因此作为抵押物担保债权实现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根据污染物治理合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企业承受能力,按照从低的原则,我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分别为1600元/年·吨、3000元/年·吨、1800元/年·吨和4000元/年·吨。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最低限价管理,交易时,出让方和购买方按不低于初始价格及省核准的排污权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后我们找到了许可对排污权证进行保全的相关法律文书:
2015年9月9日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民字第1526号裁定书;
2015年12月17日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嵊执民字第2370-2号裁定书;
2016年4月12日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执28-1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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