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甲与第一被告乙某夫妻关系。2005年7月24日,乙某与被告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某将自有楼房一套卖给丙某,房屋加快25万元。合同订立后,双方各自履行了交房付款义务,现涉案房屋由丙某居住使用。2015年8月,原告甲某诉至法院,以乙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焦点:
夫妻一方能否以不知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