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绝大部分争议集中在事实认定方面,主要表现为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以及款项交付行为的性质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款的合意;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了借款。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一方面要依靠证据,用证据说话;另一方面又不能机械地迷信证据,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能力、金额大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合理判断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真实性。比如,如果诉讼中,原告仅仅提供了支付凭证,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借贷关系,被告否认借贷关系的,法院会着重查明该款项支付的基础法律关系,如果被告对款项往来做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初步证据的,法院就会要求作为出借人的原告就借款的存在、款项交付的性质系借款进一步举证,不能举证或者举证后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的,原告就很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法院依法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