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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小课堂——第一期

发布者:韦勇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396人看过


1.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

答: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问题,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处理。

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

售后公房在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应当按照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处理。

 

2.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答: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本条所称其他补偿款是指拆迁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时,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及上海有关拆迁单位的实际操作,被拆迁人除了得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获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等。

上述费用中,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3.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答: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

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4.拆迁取得的补偿款不足以在市场购得房屋的,当事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分割货币补偿款?

答: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法院在审理时,可不考虑分割后各当事人所得的补偿款能否在市场购得房屋;当事人对公有居住房屋所拆迁货币补偿款应予以购房还是予以分割,意见不一的,法院在审理时,应考虑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购房能力。如依据分得的补偿款,确实无法在市场购得房屋,保证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分割。

 

 

5.承租人与同住人等因对获得的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是用于购房还是予以分割意见不一时,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当用于购房,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以支持当事人分割货币补偿款的要求:

1、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同住人与同住人之间矛盾特别尖锐,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

2、分割不致于造成当事人居住困难,或当事人曾达成协议同意分割货币补偿款等其他可以分割的情形。

 

 

6.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7.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如何分割?

答: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自然人承租的被拆迁公房,租借给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该补偿问题应当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与租借人另行解决。

个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

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房屋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人民法院酌定。

以上情况,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期征收小课堂就到这里~咱们下期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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