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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小课堂——第七期

发布者:韦勇律师|时间:2023年03月31日|分类:拆迁安置 |1050人看过

1、征收和拆迁有什么不同?

答:主体不同:征收是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拆迁的主体则是拆迁许可证上确定的拆迁人。

目的不同:征收的目的基本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如为了进行旧城区改造等,拆迁的目的有市政建设的需要,也有拆迁人的商业需要依据不同征收的依据是征收决定,拆迁的依据是拆迁许可。

法律性质不同:征收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拆迁尽管是基于许可证才能实施,但安置补偿还是民事行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强制执行不同:征收是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则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2、什么是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答:征收主体: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区房屋征收工作。

征收部门: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3、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依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旧城区改造的,要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居民进行两轮征询,达到一定比例才可以正式启动征收工作。

第一轮,是指旧城区改造的“意愿"征询,即在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组织该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投票,征询改造意愿,赞成率达到90%以上的,区人民政府才可以发布征收决定。第二轮,是指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来征询最终意愿,即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达到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生效,征收继续;未达到生效条件的,征收决定中止。

 

4、什么是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答:在签订协议时约定生效条件,只有该条件成就后,协议方才生效。征收补偿协议的生效条件是,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低于85%。

 

5、什么是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答:被征收房屋为私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一般均为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公有房屋的,租用公房凭证上记载的一般为居住面积或者使用面积,需要结合换算系数来计算相应的建筑面积。

 

6、什么是保基本?

答:保基本是指在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房屋安置使用的原则。基本原则是一证一套。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确系本市他处无房的情况,由被征收人申请,经有关部门评议核准后可增加房屋安置的套数。

 

7、什么是“数砖头、不数人头”?

答:《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是以“数砖头加套型保底”的政策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也就是在被征收人、公有同时,在保证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又细化了补助、补贴和奖励等措施,各项费用均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算房屋承租人户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况下,给予”保障补贴”。标准,而不是"人头数量”为计算标准。

答: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折算公式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存在居住困难的,可以申请增加“保障补贴”,用以解决居住困难。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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