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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朱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3年11月15日 | 发布者:谢恒龙 | 点击:20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年5月27日出生于**省**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县。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年5月27日出生于**省**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县。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于永林,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男,19**年10月3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县。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根花,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某,男,19**年8月17日出生于**市**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市**区。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江涛勇,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男,19**年4月16日出生于**省**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县。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贵珍,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年3月4日出生于**省**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勇兴,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某,男,19**年5月10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佳玲,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年5月19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郊区。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燕飞,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于**省**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恒龙,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19**年9月9日出生于**省**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黄陂区。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浪,湖北知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葛欢,湖北知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年12月12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廖园娣,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年11月9日出生于**省**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胜龙,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年5月1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新奎,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某,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县。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6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苏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年11月4日出生于**省**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由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裴文进,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男,19**年2月17日出生于**省**市,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付谱华,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6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瑞琳,江西临川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佘某,曾用名佘彦明,男,19**年8月24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6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傅博纬,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熊建文,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19**年12月10日出生于**省**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方敏,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姚晓忠,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梁某,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于**省**市,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邓慧英,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贺某,曾用名贺秀芬,化名“贺某”,女,19**年4月10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木良,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年7月10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付小清,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年9月19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邹丽丽,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朱某、颜某、梁某、杨**、刘某、贺某、戴某、王某、刘某、刘某、杨某、黄某、王某、王某、张某、闫某、王某、朱某、贾某、佘某、王某、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赣100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朱某、颜某、杨**、刘某、戴某、王某、刘某、杨某、黄某、王某、张某、闫某、王某、朱某、贾某、佘某、王某、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讯问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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