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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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

作者:邹磊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次举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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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磊律师,男,生于1979年1月,湖北省松滋市人,毕业于武汉大学,本科学历。联系电话:13307216127。微信同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10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