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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支持,代持变为非法占有

发布者:于晓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1日 4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证据支持,代持变为非法占有

一、案件简述

张某2017年接到朋友李某电话,声称自己有一辆车因当年自己信用问题挂在了自己下属A名下,以A的名义贷款,自己再将款项打给A。现A生病昏迷,急需将该车转到张某名下。后案涉车辆过户到张某名下,并更改了车牌。2018年李某死亡,李某公司内员工为私吞公司财产销毁了所有账目。2019年A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张某未经其同意非法将车辆占有并过户为由,要求张某返还案涉车辆。

该案在一审时A提供了购车发票、车辆维修发票、结算单,并提供了张某过户时A住院的住院病案。同时法院调取了A账户银行还贷的记录和张某过户时车辆管理所的过户登记材料。张某提供了过户时的税费发票。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定车辆属于A,张某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车辆。关于张某所称的车辆属于李某所有,自己是代持的主张,因张某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可。

2019年11月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诉讼中张某申请了李某的司机到场作证,证明案涉车辆属于李某所有,最终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了原判。

二、律师点评

本案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张某证据不足,这一点律师首次同张某谈话时已经进行了释明,但张某坚持认为法院应该帮助调取李某、李某某(李某财务人员)、A账户资料,故坚持上诉请求。在本案中张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该是李某,包括没有李某与A之间的约定证据,没有李某实际打款给A的证据,没有A同意张某过户的证据等。张某亦不能提供李某给A打款的信息,只是单纯声称受李某委托代持,故张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建议或意见

本案给了我们很大的警示。首先,如果确有必要让他人代持财产,一定要同他人签订协议并保留实际付款的相关证据;其次,个人财产、公司财产及相关账目还是应该分开保管,防止混同或者其他问题;再次,诉讼打的就是证据,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基础证据,而不是指望着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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