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24年2月,周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使用其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了非法获利,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协助转移犯罪资金,导致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21000元无法及时查处。
判决结果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决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分析
本案中,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考虑了周某的从犯地位、自首情节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这些因素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此外,周某的经济条件较差,且系初犯、偶犯,在量刑时也予以了综合考量。既给予了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强调了社区矫正的重要性,有助于周某更好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