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晓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3日 3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王某在跟李某恋爱期间以家庭困难等理由多次向李某借款。该部分借款除了有现金借款外还有信用卡借款,累计3300元。后王某与李某分手,李某虽多次催促,但王某各种推脱。2019年5月李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律师点评
本案李某能提供的证据为1、转账明细27800元;2、双方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王某跟李某说的是欠李某三万,后李某虽称王某实际欠付3300元,但王某并未明确认可。故根据转账记录及双方聊天记录,法院认定借款30000元。至于信用卡利息,由于李某并没有证据证明约定了支付该利息,故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意见
本类案件中,出借方需要注意保留转账明细及该部分为借款的证明。即需要有对方认可为借款的借据或其他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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