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晓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30日 11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杨某与吕某分别于2021年11月14日和2022年7月9日入职某餐厅,月工资分别为人民币6000元和4000元。二人入职后,该餐厅既没有与二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为二人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5月起,餐厅受疫情影响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截至2022年10月,餐厅共拖欠杨某工资共14825元,拖欠吕某工资10000元。杨某、吕某同经营者多次协商,但均未得到解决,二人只能提出辞职。经查郝某为餐厅负责人,柳某为餐厅实际经营者。二人辞职后,实际经营者柳某在明知欠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将餐厅注销。2022年11月14日,杨某与吕某以餐厅为被申请人向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但因餐厅为注销企业,主体不适格,2022年11月21日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杨某和吕某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律师分析】
本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用人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不能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其次,郝某为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柳某为实际经营者,柳某名下基本无财产;再者,柳某同杨某、吕某交流所使用的微信是用的他人的手机号注册的,转账记录也是他人账户。
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以郝某和柳某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从而保证后期案件的执行;二是需要其他证据辅助证明同杨某提供的对方微信的实际使用人为柳某,如果该证据能够认定,则能直接认定柳某认可欠付杨某和吕某工资近二万五千元;三是本案中柳某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且其名下目前并无财产,如果选择不调解,坚持要求法院判决,柳某有很大可能会选择上诉来逃避执行,杨某和吕某想要拿回工资将变得遥遥无期。
三、【案件点评】
疫情三年,我们看到了大量的劳动者走上讨薪之路。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这三年来,站在劳动者对面的用人单位承担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很多单位不是不想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是支付不起甚至是没钱支付工资。当然也有的用人单位在注册时就选择了经营者站在背后,由实际经营者进行经营。在纠纷发生后,选择注销企业来逃避债务。这样的选择其实并没有意义,很有可能会将本来由用人企业负担的债务转到了经营者身上,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重要的是根据被告的实际偿债能力,选择不同的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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