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晓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4日 4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张某于2018年底到某装饰公司应聘监理职务,2019年4月其向劳动仲裁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其4个月的工资共计40000元。
二、律师点评
本案律师代理的是被申请人。律师接案后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构成劳动关系。主要原因包括: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的各种规章制度不适用于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曾向申请人发放过工资;申请人不受被申请人的管理。
律师经分析确认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劳动关系,更无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许诺过高额工资。申请人虽曾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但双方更符合合作关系(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介绍工程、申请人在外亦有其他工作)。故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
三、建议或意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需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试用以及对双方关系进行约定。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其与对方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在支付对价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使用“工资”等字眼,在适用规章制度时亦应将对方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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