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晓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8日 37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了解详情后请删除该内容后再进行编辑)
一、案件简介
A公司借用B公司资质给C公司做工程,工程做好后对工程进行了审计但未办理结算。C公司亦未支付工程款。后A公司进入破产状态,管理人以追收对外债权纠纷的案由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案件审理过程中,C公司称其是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也与B公司办理了结算并付款完毕,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一审法院以A公司不是合同的向对方为由驳回了A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且本案中尚无法确认B公司对涉案工程款主张权利,故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二、点评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只适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的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形,不包含挂靠关系在内。但是本条的目的便是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案因为是挂靠关系,B公司的不作为并不能给其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考虑合同的相对性,那A公司的权利永远得不到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将无从谈起。不独是建筑工程领域,在借贷领域同样存在这种情况。在现有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而相关第三方又不出庭说明情况或者无法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应该回归事实本身,从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年
14次 (优于92.92%的律师)
43次 (优于97.92%的律师)
11659分 (优于96.04%的律师)
一天内
5篇 (优于98.5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