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晓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8日 6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2009年12月,XX公司与XX公司(XX公司为老牌的击剑培训公司,在本市有多家培训店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XX公司承租山下广场,双方以合作的方式合作经营击剑培训项目,其中XX公司负责提供运营场地,XX公司负责击剑项目的自主招生和运营,运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XX公司承担,合作期限三年,XX公司承诺XX公司为其绿藤XX项目独家合作商,不得独自开店,如有违反,赔偿XX公司违约损失50万。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山下广场受到冲击,门可罗雀,XX公司负责人与XX公司负责人在经营期间发生争执,第二年春,绿藤XX新开一家超级商场,XX公司抓住时机在该超级商场新开一家店面,并迅速扩大了市场。同期,XX公司对XX公司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点评
1、本案在B公司付出了巨大违约金的情况下,最终调结结案。纵观本案,XX公司在成立公司时完全没有相关意识,在后期运营过程中,也没有实现公司财务的独立。虽然在庭审时,虽然XX公司提交了账本,里面对每笔支出进行了详细的记录,但XX公司前期的所有流水均出自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也就是说XX公司并不能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同公司财产相独立,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负债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XX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完全没有领会到“不能独自开店”的意思。XX公司认为XX公司不能在绿藤XX年开店,XX公司认为XX公司不能在绿藤XX跟其他公司合作开店,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而结合前言后语,法院也不能得出XX公司所理解的含义。
3、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XX公司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辩论,XX公司提供了与其他相关方的合同,XX公司虽认为XX公司的实际损失低于其在法庭中主张的金额却没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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