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晓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5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概况
2012年6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认购了一套房屋,认购协议签订后,李某交付了首付款,房地产公司为其开具了收据。2016年该房地产公司因资不抵债被裁定破产重整。根据重整方案及债权审查规则,管理人给李某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李某对管理人的认定不服,遂提起诉讼。后受理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律师点评及建议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尤其是预售的商品房时都会有各种顾虑。在房地产市场并不景气、大量房地产公司破产的年景这种顾虑被扩张到了几乎所有没拿到房及准备买房者的心中。案件中的李某便是在后期听说该房地产公司准备倒闭而不敢再交余款。结果当年房地产价格大涨,当初的价格远不能买到同样大小的房屋,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被管理人拒绝,这让李某一下子慌了神儿。
实际上在房地产公司破产前夕,作为真正的消费者,如果想要将来能够拿到房屋,一定要保证付款比例超过50%。有的消费者是后期贷款因为房地产公司的原因贷不下来了,这个时候可能就需要消费者从别的渠道补交余款。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优先权的其中一个条件便是付款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当然这个情况也不是绝对的。消费者的优先权只是说优先于工程价款及其他债权种类。如果房地产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消费者的债权,那还需要审查先登记、先付款等各个方面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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