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晓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3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程竣工后,“忍”与“不忍”谁输谁赢
一、案件概况
2016年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开发的某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大约28万,工程款在验收合格后付清。原告依约施工,2019年双方进行了结算,但被告仅支付了12万的工程款。经律师了解得知,被告资金严重紧缺,其开发的工程已全部抵押给第三人,部门工程已经开始拍卖。面对这种情况,代理律师抓紧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在要求确认原告施工工程在剩余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律师点评跟建议
近几年房地产公司较多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很多施工方为了能够继续拿工程,会选择退让,工程款常常X拖再拖。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6个月的期限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故,施工方在工程竣工之后需要抓紧时间提起诉讼。至于合同中约定的原告需要提供发票的问题,代理律师认为发票不是支付工程款的必备前提。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注意:案例点评内容中,不能出现具体公司名称、人名等;不得带有诋毁、批判等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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