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就读于被告永福县向阳小学,是同班同学。2013年4月26日8时许,在上早读课期间,被告曾某某趁老师不注意,其从第一组的后排座位跑到第四组的后排座位用手击打正在凳子上坐的原告张某某后颈部下方,原告起身想要追被告曾某某,结果不小心倒地致头部着地伤及颅脑,从而引起癫痫发作。原告被送至医院治疗,其花费医疗费共计14049.94元。后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原告的残疾已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
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曾某、李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的财产损失费26728.1元;由被告永福县向阳小学赔偿原告张某某的财产损失费3410元;并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我代理的被告方提出的观点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我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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