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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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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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

发布者:唐文倩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4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9189时许,被告尹某爱人唐某驾驶小轿车搭乘被告尹某及其女儿由永福县城方向往李家寨方向行驶到永福县迎宾路金龙五品小区门口路段时,唐某驾车停靠在其行驶方向道路右边,唐某下车到门面开门后,被告尹某从小轿车后排左边开门下车时,撞到由永福县城方向往李家寨方向行走的行人蒋某,造成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永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被告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永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蒋某损失115482.34元;2、原告蒋某需从赔偿款中退还被告尹某垫付款5500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后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判决驳回被告都邦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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