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唐某某,男,1990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喜飞,河南安可睿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某某,女,1990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喜飞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张某某缺席,未有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唐某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返还1万元,证据充分,故对于唐某某要求沈张某某返还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唐某某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