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喜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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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酒危险驾驶相关案例-郑州徐喜飞律师亲办案例(建议: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发布者:徐喜飞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5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K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1998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K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K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K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喜飞河南安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K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K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宝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及其辩护人徐喜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K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6日21时18分,被告人闫某饮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载着同事李某、冯松波等返回K市F镇双湖大道河南风云建筑工地。当其沿K市孟庄镇新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孟公路与107国道连接线交叉口南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故鉴定所鉴定,闫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里的乙醇含量139mg/100ml。

庭审中,河南省K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闫某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闫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闫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冯松波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车辆照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闫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闫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8日予以折抵。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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