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喜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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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徐喜飞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权益,在约定了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有关正当的是由依法获取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并不当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当中,王XX丈夫何XX逝世,涉案房产系以王XX的工龄及其以死亡配偶何怀生前工龄按国家有关房改政策所购房屋,购房时享受了何怀的工龄优惠,该房屋中包含了何怀的财产权益,应视为王XX与何怀的夫妻共同财产。詹XX属于与王XX二婚关系。虽然詹XX于王XX1992年登记结婚。但是争议房屋在1987年的时候已经由王XX作为其长子与儿媳吴XX的婚房居住使用。1999年的时候,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办理了房产证。从房屋的实际占用、使用时间来看,房屋早在1992年詹XX与王XX结婚之前,就归王XX指定的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2013年,王XX在其生前将该套房产以市场价出卖给了自己大儿子的女儿何XX。何XX依法取得了房产。原告詹XX却在王XX去世后,以侵害其法定继承权为由主张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很显然何XX与王XX 之间买卖该房屋的行为与原告詹XX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詹XX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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