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涤非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51736373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作者:杜涤非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9次举报


一、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在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之内协商确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数额,一般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均为合理。

  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哪些情况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会消失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无效: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应该注意哪些条款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用途、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等。出租人、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有: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应明确租赁房屋具体地点、门牌号、楼层、结构及附属设备等。

  2.租金及支付租金方式。应明确租金数额及支付租金的时间和方式。

  3.租赁房屋的用途,是经营还是自住。承租人应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房屋遭受损失。

  4.租赁期限,明确房屋租赁起止时间。

  5.修缮责任。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没有约定,通常由出租方负责。合同中可以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日常维修,由出租人支付费用或从租金中扣除。

  6.物业费、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7.违约责任。双方可约定一方在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支付标准。

  8.其他如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等。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杜涤非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6年
  • 13517363732
  • 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6.7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77分 (优于74.9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篇 (优于73.09%的律师)

版权所有:杜涤非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235 昨日访问量: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