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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被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意见被采纳,少刑

2024年01月17日 | 发布者:廖大林 | 点击:87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x杰,男,1996年5月27日生,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2月1日被执行...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x杰,男,1996年5月27日生,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旻、廖大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x杰及其辩护人李x旻、廖大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彭x杰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办理了6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

  经资金查询,蔡某、王某、张某被电信诈骗转账至前述被告人彭x杰邮政储蓄卡、交通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以下币种同)。经核算,被告人彭x杰名下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总流水为1000万余元。

  2021年10月24日,被告人彭x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x杰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蔡某、张某的证言、受立案材料、银行转账,工作情况、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通银行卡、光大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资料、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x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x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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