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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XX公司、上海XX公司与景德镇市XX公司、北京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7月23日 | 发布者:廖大林 | 点击:20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三亚XX公司(以下简称三亚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德镇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启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三亚XX公司(以下简称三亚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德镇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启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XX公司施工涉案工程已完工程量没有异议,现争议的是魏XX是否有权代表上海XX公司进行结算及现场是否遗留建筑材料、材料价值。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魏XX是上海XX公司现场负责人,其有权对工程进度,工程量等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确认,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权代表上海XX公司与XX公司进行结算。在各方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造价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不采纳XX公司的鉴定申请,直接认定已完成工程造价,属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亚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62元及上诉人上海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62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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