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把我的房子认定成危房,就可以随便强拆的我的房子了吗?不可能!一样是违法强拆,109万的赔偿一分都不能少!
最高法的公报案例中有这样一则案例。拆迁方在和被拆迁人协商未果的情形下,为了少给拆迁补偿、赶工期,就拿出了一份《危房鉴定报告》,声称被拆迁人的房屋是危房,要强制拆除。不仅如此,还没等被拆迁人妥协或申请复议,拆迁方就把房子给强拆了。
这换谁也不能忍啊!被拆迁人立马就把拆迁方告上了法院。毫无疑问的,拆迁方被判决强拆违法,并赔偿被拆迁人109万。
在这个案例中,拆迁方的违法点有很多。
第一,危房鉴定的申请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也就是房主、租客都可以。但是,其他人都是不可以的,行政机关也不行。
第二,拆迁方的行为是明显的以拆危房为名,行违法强拆之实的行为。拆迁本身就是国家强行征收公民的合法财产,如果不能对公民进行充分的补偿,那拆迁就丧失了合法性。
况且,我国也一直强调,国家征收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如果都像这个案例中的拆迁方一样披着合法的幌子干违法的事,那无疑是在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于公于私,于国于民都不是好事。
如果咱们遇到了这样的事,就要向案例里的被拆迁人一样,敢于维权。当然了,维权是有成本的,咱们也要看一看怎么样维权更划算,更有效,选择一个最适合咱们的维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