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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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房产新政,是否属于情事变更

发布者:张振合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91人看过

【案情】 2010年5月17日,钟某(乙方)、骆某(甲方)与中介公司(丙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一份,约定:骆某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以1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钟某,签约日付定金10万元,2010年6月30日付50万元并过户,余款125万元办理安揭贷款,于银行正式放贷和甲方交房后当天支付给甲方;如因银行放贷政策或乙方个人资信,影响按揭额度或不能批下,不足部分或全额按揭款由乙方在接到丙方通知、法定放贷时间三日内现金补足;除甲、丙方原因外,乙方违约不履行合同的,不得退回已付定金,并另外支付甲方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钟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2010年5月下旬,钟某通知骆某因房贷新政限制无法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并退回已付定金。与骆某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骆某则提起反诉称,钟某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定除定金不退外,还需另外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与骆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该合同约定,国家政策的改变,并非钟某贷款不成拒绝履行合同的法定事由。钟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违约责任中,既约定不得退回已付定金,又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钟某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骆某反诉请求另行支付10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

【解析】 钟某明知国家实行房产新政,已预见到购房存在巨大商业风险的情况下,仍在合同中对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导致按揭不能作出用现金补足的承诺。这种情形不属于情事变更,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另外,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同时约定定金罚则的,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不能同时适用,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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