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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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日照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不适用工业建筑规划

发布者:张振合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934人看过

【案情】 某开发商欲开发一商住楼盘,向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提交了经审批的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和施工图。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定开发商的上述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建设,并核发了《城市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楼盘的7#住宅楼建筑高度为12.5米,北侧与华某的工业用房毗邻,相距7米。华某认为建设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其汽车维修站的通风采光,亦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技术规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许可。建设局辩称,开发商经申请,取得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开发商的建筑设计方案经被告审查,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故被告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已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局依据申请并对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向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的住宅日照标准虽属强制性条文,但属对居住区内住宅日照的要求。国家对住宅的日照,仅规定不应使住宅原有标准降低,而没有规定不得降低非住宅的日照条件,因此该行政许可并不违法。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析】 建设部关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关于住宅日照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并不适用非住宅的日照要求标准。由于华某的维修站是工业用房,虽然其采光确有可能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受到影响,但因目前国家对工业用房与住宅房之间的间距没有强制性规定,故以此理由请求撤销该行政许可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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