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送洗过程中,车主取车之前,洗车场对送洗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并承担对应的风险。此期间发生车辆毁损、灭失的,洗车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王某向某汽车修理厂购买了一辆组装翻新的旧丰田牌面包车,在未经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及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就投入了运营。某日上午,王某将面包车开到李某经营的洗车场冲洗,并告知下午来取车。洗车工林某将车洗好后停放在一边,下午四时,林某见车主还未来取车,便将车开走外出游玩,当车行驶到转弯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汽车严重损坏。事后,王某多次要求洗车场老板李某赔偿车辆毁损费用及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而李某则认为造成车辆损坏的主要责任在洗车工,与洗车场无关,且该车属于非法车辆,遂拒绝赔偿任何损失。问: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析】李某应当赔偿王某的车辆毁损费用,但对于其车辆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则无需赔偿。
王某送洗车辆,与洗车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王某是委托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在未领取承揽物以前,承揽人对承揽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并承担对应的风险。违反这一义务造成承揽物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洗车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王某的车辆未尽妥善保管之义务,造成了严重毁损。尽管车辆毁损的直接原因是洗车工林某擅自开出所致,但由于林某是洗车厂员工,洗车场没有管理好员工,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所以,王某车辆毁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洗车场承担。但鉴于洗车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洗车场的实际承包经营人李某依法承担对王某的车辆损毁赔偿责任。
对于王某要求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问题,因该车属于非法组装车辆,且未在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及过户手续,亦未办理营运许可,故属于非法营运,不受法律的保护。王某的此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