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武杰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综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提供虚假毕业证应聘构成求职欺诈劳动关系无效

发布者:耿武杰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1688人看过

提供虚假毕业证应聘构成求职欺诈劳动关系无效

【基本案情】

某艺术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招聘形式招聘策划人,招聘要求为:最低学历本科,工作经验35年。其后,任某投递个人简历进行应聘,经公司面试后正式入职某艺术有限公司处工作。

2018417日,任某某艺术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艺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某艺术有限公司认为任某入职时提交虚假毕业证书,双方劳动关系应属无效,故另行申请仲裁但被驳回,某艺术有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案件焦点】

1.毕业证真伪的举证责任分配;2.毕业证虚假是否构成欺诈,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学历学位代表劳动者真实学习经历,系用人单位初步判断劳动者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等基本情况的关键因素,并因此直接影响用人单位是否招用劳动者之决定,劳动者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本案中,原告公开招聘策划人岗位,其中岗位要求明确规定应聘者需具备最低学历为本科,被告提供的毕业证是否真实,决定了被告是否具备招聘要求的最低学历,是原告据以筛选应聘人员、安排面试的前提性、基础性条件,并最终影响到原告作出是否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被告毕业证之真伪一节院多次告知、释明及要求原告垫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被告仍坚持拒绝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认证,可以视为被告能够提供直接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提供虚假毕业证应聘,原告要求其提供毕业证相应认证材料,已尽到用人单位应尽的基本审查义务。现被告的行为,直接致使原告作出建立劳动关系的错误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应为无效。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1. 本案举证责任分配。

某艺术有限公司主张任某以虚假毕业证书求职,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某艺术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任某提交的毕业证为境外某大学颁发,某艺术有限公司通过现有公开渠道不能直接证明和判定真伪,属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手机证据。经申请,可通过法院向任某办理认证,但任某拒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 提供虚假毕业证应聘构成求职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如实说明义务。

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判定:一是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劳动者招聘条件;二是劳动者具有主管故意,即具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用人单位陷入招聘错误并因此作出录用劳动者意思表示的目的;三是用人单位做到基本审查义务。

3. 欺诈的后果系该劳动关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某艺术有限公司招聘时明确列明需具备最低学历为本科,已明确其招聘要求,任某提供境外大学毕业证进行应聘,某艺术有限公司要求任某提供认证证明,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而经法院告知任某后,任某仍不提供学历认证证明,遂被推定为虚假,故任某的行为已构成求职欺诈,其与某艺术有限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应属无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