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答辩状
答辩人:杨XX,女,汉族,35岁,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XXX号院X号楼X单元XX层XXXX。
张XX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针对我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1、我没有将借条向原告交付,也没有授权其他人将借条向原告交付。
2、我没有收到原告诉请的款项,也没有授权其他人接收原告的款项。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既需要借贷双方的合意,同时需要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长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