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男,汉族,1989年X月XX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XX乡XX村X组XXX号,居住地郑州市金水区XXXXXX。
原告:李XX,男,汉族,1965年XX月XX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曹XX,女,汉族,1965年X月XX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郭XX,俗名/又名郭XX,女,汉族,约31岁,住河南省尉氏县XX乡XXX村。
被告:张XX,女,汉族,53岁,系郭XX之母,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16700元及三金(价值13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郭XX于2016年X月XX日经媒人张XX(系郭XX表哥,男方邻居)介绍认识。相识过程中,男方于2016年X月中旬去女方家支付彩礼40100元,见面礼2002元,2016年4月XX日通过媒人张XX支付女方彩礼60000元,2016年五一假期期间为女方购买三金花费13000元,2016年5月16日婚礼支付女方上车礼金6600元,2016年X月XX日男方去女方家回门,女方给付男方见面礼10000元由郭XX保管。婚礼过后,女方迟迟不予配合办理结婚手续,现双方友好关系破裂,关于彩礼退还经双方协商、媒人协调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全额支付,不愿意按照申请人的让步方案支付,故而成诉。上述款项共计131702元,其中扣除给予女方的见面礼2002元,剩余116700元彩礼及价值13000元的三金应当由女方予以返还。特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