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殿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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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环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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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遇上拆迁

发布者:王殿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450人看过

案情经过: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村947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被告陈某2003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两被告现有房屋面向南二上二下、面向东二上二下,现将面向南的二上二下出售给两原告,价款为35,000元。后原告全额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亦将房屋交付原告实际使用至今。2017年8月31日,北京市东城区四团镇动迁安置办公室(甲方)与被告陈某(乙方)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北京市东城区某村947号房屋有证有效面积279.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600元,价格补贴450元/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的评估总价为268,812元;甲方应支付被告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293,979元,二次装潢和附属物补偿款92,626元,协议最后乙方处由被告陈某签名。2017年8月,本案讼争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被告在未经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侵犯了原告的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动迁利益补偿款人民币288,638.5元;二、被告赔偿损失1,439,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陈某辩称,对评估报告中的房屋重置价107,349元及装饰装修16,667无异议,这两笔费用愿意扣除购房款后,支付给原告70%。其他的费用都不同意支付。  
院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协议书、收条、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关于转发《某某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协议动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宅基地使用权证、户籍信息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7年6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镇人民政府下发[2017]102号文件,明确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及产权房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即全部放弃购买认定安置面积的,在原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货币补偿外购房补贴,按认定的有证有效面积每平方米予以10,000元购房补贴。搬家补助费为10元/平方米,以期房置换的,增加1倍计算;奖励费按现状有证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

律师分析:根据房地合一的原则,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括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形式,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具有特殊性,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申请或变相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法院认为:原告户籍至今仍在河北省,并非被告同一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原被告于2003年3月28日签订《协议书》后,被告即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使用,原告将所有购房款支付被告,直至动迁,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早已履行完毕达十四年之久。现本案讼争房屋遇动迁,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应动迁利益应在扣除原购房款35,000元后,由原被告按照三七的比例酌情分配。关于动迁利益,经核实,确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的评估价为107,349元、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151,095元、二次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款16,667元、购房补贴1,439,000元,共计1,714,111元,故三被告应支付原告拆迁款1,210,377.7元。关于搬家补助费及奖励费,按有证有效面积143.9平方米计算,分别为1,430元、7,195元,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拆迁款人民币1,210,377.7元、搬家补助费1,430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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