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
1、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
2、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
3、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民法典第1079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